在處理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且住所地不同的訴訟管轄問題時,可遵循以下步驟:一、確定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jù)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1條,同一訴訟的多個被告住所地分布于不同法院轄區(qū)的,原告可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適用條件:分公司與總公司均屬適格被告,且案件不涉及專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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