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案件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問題探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為防止對方當事人轉移、隱匿財產或者其他致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可見,財產保全是個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制度。 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贝藯l文又針對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保全錯誤可能造成侵權損失而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何為申請錯誤呢? 一般而言,個案中,作為財產保全申請方,其在案件最終勝訴的民事判決生效后,其在訴前或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的正當性、合法性自不待言。但是,如果案件在訴訟程序終結后訴訟請求被駁回,即獲敗訴判決的,此前的財產保全申請是否就是法律上的申請錯誤呢?敗訴即申請錯誤,能否劃等號呢? 一種觀點認為,敗訴就是意味著保全申請不當,而且繼續(xù)保全也會失去依據,之前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產生的損失應當得到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敗訴并無必然等同于保全申請錯誤,應綜合各方面因素予以認定,確定構成侵權行為,方可產生后續(xù)的法律責任。 筆者個人贊成第二種意見。我國現(xiàn)行法律雖然規(guī)定有保全錯誤應當賠償被申請人損失的內容,但是對于何為保全申請錯誤并無具體規(guī)定。就此,筆者認為應首先從保全錯誤產生法律責任的性質分析出發(fā),如此才可以認定何為申請錯誤。 從保全錯誤產生的法律責任性質看,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民事侵權責任的一種,在2011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中新增了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因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等案由,均作為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子案由,也清楚反映了這一法律責任的性質。而我們知道的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四:行為、過錯、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的一個基本結論是:保全申請錯誤應該綜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來判定。許多人認為案件敗訴就是等同于保全申請錯誤,必然產生損害賠償責任,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筆者認為,敗訴的訴訟結果不應當完全作為“申請有錯誤”的依據。第一,財產保全申請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法律未支持其訴請就嚴苛地一概認定為構成保全錯誤的侵權。第二,敗訴結果應當為“申請錯誤”的標準之一,因申請財產保全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法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就是過錯責任原則。一件申請保全錯誤產生侵權損害賠償的案件,不僅應當具備保全申請方訴訟敗訴的客觀方面,還應包括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過錯的主觀方面。第三,損害的后果以及因果關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慮。 綜上,訴訟請求被駁回案件中的財產保全申請,并不等同于構成保全申請錯誤,產生侵權責任,敗訴的訴訟結果只是認定構成侵權,產生損害賠償責任的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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