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結合本省實際,現(xiàn)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應對各類風險、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減輕企業(yè)負擔等工作部署,通過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提高誠信履約意識,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二、實施范圍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應當實施工程擔保;其他工程項目應當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鼓勵實施其他類型工程擔保。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三、工程擔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 (一)工程擔保包括投標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發(fā)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二)工程擔??梢圆捎?a href="http://www.dyzq0gbt0.cn/yinhang/">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現(xiàn)金等形式,鼓勵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等替代現(xiàn)金方式的擔保。 (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的,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只能以現(xiàn)金方式提供擔保,也不得限制投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的方式。投標擔保的形式鼓勵以銀行保函為主,有條件的地區(qū)可采用保險公司保險單等形式。 (四)發(fā)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如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承包人應當同時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前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地規(guī)定向相關部門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 (六)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竣工交付前,向發(fā)包人提供,擔保的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3%。 履約擔保包含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相應責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七)采用擔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和保修擔保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和相關部門不得拒絕。 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根據(jù)合同履約情況實施浮動機制。履約情況良好的,可以降低擔保比例;發(fā)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且無法通過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會事件的,可以相應提高擔保比例。 四、工作要求 各地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廣泛宣傳,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積極穩(wěn)妥地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擔保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監(jiān)督管理,每年向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報告本地區(qū)推進工程擔保情況。
本文關鍵詞:
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
保函政策
|
|
| 上一篇:四川省德陽市工程建設領域推行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甘肅省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實施意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