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效力
銀行保函是銀行應申請人或委托人的請求,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約定履行其義務時,由出具銀行保函的擔保銀行代為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額或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的規(guī)定,銀行可以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因此銀行提供擔保符合現行法律法規(guī)。 目前市面上由于業(yè)務要求,在企業(yè)之間通常會要求對方提供更為有力的擔保,因此在相關的擔保文件中,通常能夠看到含有“不可撤銷”的表述。那含有“不可撤銷”表述的銀行保函到底效力如何呢? 從法律角度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guī)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有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根據上述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理論上當事人可以對主合同與保函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使該保函獨立于主合同存在。獨立性的保函基于主合同開立,但不依附主合同的有效性。而根據不可撤銷保函的表述,通常在其形式和內容上具有獨立性、不可撤銷性、單據化和表面相符等特征,因此可認定其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見索即付保函。 然而,在實踐操作中不能排除由于銀行不配合而造成索賠過程中的障礙等風險。在銀行不配合的情況下,受益人則需要花費較大的人力和精力進行溝通協(xié)調,同時不排除通過法律賦予的救濟方法采取訴訟或仲裁手段。 如果需要通過司法程序進行救濟,即使擔保法有相關規(guī)定認定當事人可以單獨約定保函的獨立性,在國內司法實踐和國際經濟貿易中由于地域異同以及各個承辦法官的理解不同,保函的獨立性以及見索即付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也尚未根本統(tǒng)一起來。 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相關案例中,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否定了保函的獨立保證效力,其理由為“擔保合同中雖然有“本擔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導致主合同無效而失去擔保責任”的約定,但在國內民事活動中不應采取此種獨立擔保方式,因此該約定無效,對此應當按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該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p> 但是,同時在國內也有法院對獨立保函抱支持態(tài)度,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相關案例中,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某公司以書面方式向某銀行聲明被擔保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義務并向銀行索付預付款,符合保函內容要求,因此被擔保人向高級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該公司在保函項下的書面申請行為構成違約和無效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雖然一審判決在說理部分認定“被擔保人存在違反合同及其附件的情形”超越本案審理范圍,屬于認定不當,應予以糾正,但其就見索即付保函糾紛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正確,可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此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對于保函的不可撤銷性,各地域和法院有不同的理解,而導致判決結果可能截然不同。在實踐中,如果當銀行保函在國內不被司法認可為具有獨立性和見索即付的情況時,由于出具保函的行為具有真實意思,因此在實踐中也會被法院認定為擔保。當事人可以參照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來處理,通過證明對方違約以要求銀行承擔在保函項下支付的責任,通常可以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雖然一般認為銀行出具的保函具有獨立性、不可撤銷性、無條件性和表面相符性等特征,并且銀行開具該保函之后,該保函就為不可撤銷,也不受主合同的影響而失去效力,但受到地域性以及法官理解不同的影響,實踐中的司法判例結果截然不同。然而,即使受到地域性以及法官不同理解的影響,仍然可以通過參照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來處理,要求銀行承擔支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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